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79號原告 葉家銘 送達代收人 陳筱雲 被告 潘凱民
歐立暉 姚皓憶
一、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對被告姚皓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雖被告姚皓憶已經本院發佈通緝,然原告主張被告姚皓憶與被告潘凱民、歐立暉為本件傷害之共同正犯,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爰就被告姚皓憶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