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讓與請求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楊錦池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 羅筱葳
紀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裕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讓與請求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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