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
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及告訴人經本院轉介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後,於106年11月22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填具撤回刑事撤回告訴狀,經龍潭區公所檢附函知本院等情,有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06年11月24日桃市龍民字第1060038438號函暨檢附106年刑民調字第604號調解書(該調解書未記載經法院核定紀錄,故不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2項贅論)、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
1份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