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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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79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2
1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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