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 宋明璋 相對人 劉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1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如附表二所示,詎借款人屆期後未依約還款,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催告之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年4月2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屋鄉│二 岡坪 │二岡坪│459││6693│3分之1││├─┼───┼────┼───┼───┼────┼─┼──────┼────┼──────┤│2│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二岡坪│460││5301│9分之1││├─┼───┼────┼───┼───┼────┼─┼──────┼────┼──────┤│3│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二岡坪│606││58669│9分之1││└─┴───┴────┴───┴───┴────┴─┴──────┴────┴──────┘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本金│││(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06年10月25日│106年10月25日至│130萬元│106年12月25日│1,000,000元││││10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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