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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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詩烈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被告 李詩淵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B所示之物交付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將起訴狀所附之附表一(共67項)所示物件交付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頁)。嗣迭經原告就原附表一之內容為變更後(見本院卷第253頁、第315頁、第319頁),最後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本判決附表A所示之物(共61項;見本院卷第369、370頁)。經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訴之聲明為文字調整,並未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永秀高盛公司)係以出租不動產收取租金為營業項目,董事有被告及訴外人李詩烈、 李詩鈴 三名董事,之前並推舉被告為董事長,三名董事在公司內部有執行業務的權限,對外則由董事長被告代表公司,依公司法第23條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被告不讓另二名董事過問公司之事務,亦不提供公司帳冊,公司業務由其一人獨攬,董事李詩烈、李詩鈴遂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李詩淵,並於109年4月21日上午10時整召開會議要解任被告之董事長職務,及推選新任董事長,屆時被告雖未出席,但會議按時召開,並做出解任被告董事長之職務,並推選董事李詩烈為公司新任董事長之決議,嗣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解任之被告於109年5月7日下午3時辦理公司業務交接,但所寄之存證信函簽收後又被退回,縱認被告不知其已被解任,原告亦以本件起訴狀作為解任其董事長職務及終止其與永秀高盛公司委任關係之通知。被告實已知其被解任董事長職務而故不交接,因通知召開會議之存證信函有簽收,辦理交接存證信函亦是寄同地址,卻是簽收再退回,由此即可明被告迴避交接。又被告被解任董事長職務後,就公司所有附表A所示之物件即屬無權占有,應將上開物件返還予原告,俾新任董事長能正常執行職務。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一(即附表A)所示之物件交付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公司係於90年1月2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當時之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均由被告全數支出,並僅由被告一人擔任董事,迄至98年底原告公司進行增資至2,900萬元,增資之金額亦全數由被告提出,而該次增資經全體股東同意修改章程將董事增列為3人,並設置董事長1人對外代表原告公司,被告李詩淵亦經全體股東同意擔任董事長,另李詩烈、李詩鈴亦同時經全體股東推舉為董事。又原告公司於98年底進行增資時,依公司法第108條第
1項規定,被告李詩淵擔任原告公司之董事長不僅係延續原本自原告公司設立登記時之狀況(即對外代表原告公司之唯一董事),更係全體股東之決議,並非由另二位董事同意選出。被告既經原告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擔任董事長,並依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公司,且向由被告以此董事長身分負責經營、管理原告公司財務、業務等事項,其他股東(董事)自不得無故使其退職。而參諸另二位董事李詩烈、李詩鈴固有發存證信函通知於109年4月21日上午10時,在桃園市○○區○○街○○號召開會議,然既未說明係召開何會議?亦未說明其
2人何以能召開會議之依據?是其2人召開此會議解任被告董事長職務,顯悖於上揭公司法第51條規定。原告倘欲解任被告董事長之職務,即應由被告擔任董事長職務所由生之原告公司全體股東決議方是。從而,原告公司僅由股東兼董事之李詩烈、李詩鈴為解任決議實屬違法而無效。綜上,被告之董事長職務既未經原告公司合法解任已如前述,則被告仍為原告公司之董事長,自有保管、使用公司印鑑及相關物件之權限,且原告原告主張請求交付特定物,至少應就租約之起迄日予以特定,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印鑑等相關物件,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29頁、第341頁、第359至365頁、第370、371頁):
㈠、原告公司之董事為被告及李詩烈、李詩鈴三名,於109年4月21日召集會議將被告之董事長身分解任,另選任李詩烈擔任公司董事長。
㈡、李詩烈、李詩鈴有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109年4月21日上午10時在桃園市○○區○○街○○號召開會議。
㈢、附表原告請求欄編號1至51、54、58、59所載之物件,現由被告占有中。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附表原告請求欄所示之物件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為民法第541條第1項所明定。又該條項所謂「物品」,法條雖未明示其種類及範圍,然不外凡與委任事務有關,而須歸委任人取得或委任人須憑以明瞭事務本末之物件、文書,均包括在內,例如受任人處理事務所立之收支字據或契約書類等是,均有交付於委任人之義務。此乃委任人為明瞭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情形,是否合乎委任契約之本旨所使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如附表A編號1至51、54、59所示之物所示之物部分:
原告主張附表A所示之物均屬原告公司所有;被告就其持有附表編號1至51、54、59所示之物等情既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59至365頁、第371頁),其須舉證證明有合法占有前開物件之合法權源,方得拒絕返還予原告公司。而被告在其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之任期內持有前開物件,係為執行董事長職務,然原告公司於109年4月21日召開會議,經原告公司董事李詩烈、李詩鈴決議解任被告董事長之職務,選任李詩烈為原告公司之新任董事長,並預定於109年5月7日辦理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回執、會議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83至199頁)。被告雖辯稱原告公司之系爭會議解任被告並改選董事長之決議違法,並對原告公司於另案提起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之訴;然另案業經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1332號判決駁回本件被告之訴,有另案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3至376頁),並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核實無誤,則系爭會議改選董事長之決議於經法院撤銷或認定無效確定前,仍屬有效,被告既經解任董事長之職務,其與原告公司間已無委任關係存在,是而前開物件既係被告處理委任事務所取得之物品,且其於委任契約終止後,已無繼續占有前開物件之正當權源,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
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仍占有原告所有如附表原告請求欄編號1至51、54、59所示之物件,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另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如附表A編號52、53、55、56、
57、60、61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否認占有,經查:⒈就附表A編號52、53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A編號52、53所示租賃標的物分別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1、2樓、桃園市○○區○○○街○○○號4樓之1,簽約日在105年1月1日至10
9年6月30日期間內之租賃合約書正本;被告雖另抗辯:其均僅持有該等租賃標的物於109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之合約,原告主張請求交付特定物,至少應特定起租日,而原告所主張之起租日或租期既均與被告所持有租約不同,原告之主張應為無理由等語。惟查,兩造間既已無委任關係存在,被告就因執行職務所持有,於解任後仍占有原告所有之物件自應返還,如前所述,既被告自承其仍占有簽約日為
109年1月1日之上開2筆租賃標的物租賃合約書,是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上開兩筆租賃標的物之租賃期間自109年1月
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之租賃合約書正本返還予原告,應屬有據。然就相同標的,於105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內,是否有其他簽訂之租賃合約存在,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告既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尚有其他租賃合約存在並由被告所占有,則逾上開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
⒉就附表A編號55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與訴外人 邱文科 簽訂,租賃標的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並於109年4月21日被告解任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等情;經被告否認占有,並抗辯其僅持有自104年11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止之合約等語。是被告抗辯其所持有之合約書租賃期間業已屆滿,原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同一租賃標的尚有何租期未屆滿之合約書由被告所占有,故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⒊就附表A編號56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與訴外人 蘇聲燦 簽訂,租賃標的為桃園市○○區○○段182、183、185、186-1、182-1、183-1、185-1等地號土地,並於被告解任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等情;惟經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其僅持有訴外人 李訓徹李健鳴 出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建物,租期自108年4月1日至118年3月31日止之合約書等語。查原告所主張之租賃合約是否確實存在,且是否由被告所占有,原告既均未能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是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此部分物件,自難准許。
⒋就附表A編號57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與訴外人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租賃標的為桃園市○○區○○路○段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及桃園市○○區○○段200、202、203、200-1、201、202-2、203-1、236、249、250、251-2、252、271地號等1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租期自10
3年9月26日至107年9月26日止之租賃合約書等情。被告就系爭土地應均屬原告所有,且被告現占有出租系爭土地之租合約書書等情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9頁),僅抗辯系爭建物並未出租等語,則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土地之租賃合約書,自屬有據。至原告請求交付系爭建物之租賃合約書部分,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確有出租系爭建物之租賃合約書存在,並由被告所占有等事實,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
⒌就附表A編號58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A編號58所示原告公司與訴外人 楊長榮 簽訂,並於109年4月21日被告被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被告則抗辯:原告公司與楊長榮所訂之租約,僅有租期自109年4月20日起至121年10月20日止之租約1份,並無其他租約等語,並就前揭租賃合約書現在被告所占有中一節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57、365、371頁)。而前揭租賃合約書正本為被告因執行職務所持有,而為被告於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務後仍占有之物,且其租期109年4月20日起至121年10月20日止,既為被告所自承,且屬原告所主張於109年4月21日被告被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約,則原告主張被告應交付前揭租賃合約書正本,應屬有據。至原告公司與楊長榮間是否另有於109年4月21日被告被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約存在,並由被告占有中,原告則未能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自難認原告逾上開部分之主張為有據。
⒍就附表A編號60、61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自105年1月1日起之流水帳冊等情,經被告否認占有該等物件,而原告復未能具體舉證證明被告於解任董事長一職後仍持有該等物件,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B之物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表A:(原告請求交付之物)┌──┬─────────────────────────┐│編號││├──┼─────────────────────────┤│1│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鑑章│├──┼─────────────────────────┤│2○○○區○○ 段埔子 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3○○○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4○○○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5○○○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6○○○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7○○○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8○○○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9○○○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0○○○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1○○○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2○○○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3○○○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4○○○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5○○○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6○○○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7○○○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8○○○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9○○○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20○○○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21○○○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22○○○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23○○○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4○○○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5○○○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6○○○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7○○○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8○○○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9○○○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0○○○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1○○○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2○○○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3○○○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4○○○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5○○○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6○○○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7○○○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8○○○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9○○○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0○○○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1○○○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2○○○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3○○○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4○○○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5○○○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6○○○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7○○○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8○○○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9○○○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50│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晶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租│││約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5月14日止、租賃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3樓之1、3樓之2│││的租賃合約書正本。│├──┼─────────────────────────┤│51│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 田巧榛 簽訂、租約自108年6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租賃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4樓之2的租賃合約書正本。│├──┼─────────────────────────┤│52│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141號1、2樓出租,其簽約日在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53│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205號4樓之1出租,其簽約日在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54│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睡眠王國國際有限公司簽訂、租│││約自107年9月5日起至109年9月4日止、租賃標的桃│││園市○○區○○段○○○○號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55│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邱文科(國際汽車商行)簽訂、│││租賃標的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並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被告李詩淵被解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正本。│├──┼─────────────────────────┤│56│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蘇聲燦(四川熱炒)簽訂、租賃│││標的桃園市○○區○○段182、183、185、186-1、│││182-1、183-1、185-1地號土地、並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被告李詩淵被解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正本。│├──┼─────────────────────────┤│57│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租約自103年9月26日起至107年9月26日止、租賃標的│││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段00號之房屋,及桃園│││市○○區○○段200、202、203、200-1、201、202-│││2、203-1、236、249、250、251-2、252、271等│││13筆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58│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楊長榮簽訂,並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被告李詩淵被解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59│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執照正本。│├──┼─────────────────────────┤│60│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61│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交付時│││止之流水帳冊。│└──┴─────────────────────────┘附表B:(被告應交付之物)┌──┬─────────────────────────┐│編號││├──┼─────────────────────────┤│1│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鑑章│├──┼─────────────────────────┤│2○○○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3○○○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4○○○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5○○○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6○○○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7○○○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8○○○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9○○○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0○○○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1○○○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2○○○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3○○○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4○○○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5○○○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6○○○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7○○○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8○○○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19○○○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20○○○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21○○○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22○○○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23○○○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4○○○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5○○○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6○○○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7○○○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8○○○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29○○○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0○○○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1○○○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2○○○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3○○○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4○○○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5○○○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6○○○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7○○○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8○○○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39○○○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0○○○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1○○○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2○○○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3○○○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4○○○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5○○○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6○○○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7○○○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8○○○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49○○○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50│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晶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租│││約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5月14日止、租賃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3樓之1、3樓之2│││的租賃合約書正本。│├──┼─────────────────────────┤│51│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田巧榛簽訂、租約自108年6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租賃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4樓之2的租賃合約書正本。│├──┼─────────────────────────┤│52│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141號1、2樓出租,其簽約日在109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53│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205號4樓之1出租,其簽約日在109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54│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睡眠王國國際有限公司簽訂、租│││約自107年9月5日起至109年9月4日止、租賃標的桃│││園市○○區○○段○○○○號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55│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租約自103年9月26日起至107年9月26日止、租賃標│││的為桃園市○○區○○段200、202、203、200-1、│││201、202-2、203-1、236、249、250、251-2、│││252、271地號等13筆筆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56│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楊長榮所簽訂租期自109年4月│││20日起至121年10月20日止之租賃合約書正本。│├──┼─────────────────────────┤│57│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執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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