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丙○○參加訴訟人己○○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子○○被上訴人戊○○
壬○○甲○○丁○○癸○○庚○○辛○○丑○○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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