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原告 吳季純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弘 律師被告 吳珏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2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國慶 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五、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國慶負擔二分之一、被告吳玉玲及吳珏佩各負擔四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