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原告 吳季純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扣除已繳納之8,590元,尚應繳納8,943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9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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