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債權人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武騰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江哲霖 即和錫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三、請提出「和錫工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四、請提出江哲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