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上訴人 謝曉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被上訴人 王傳信
阮玉妝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家庭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
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王傳信、阮玉妝被訴妨害家庭案件,原審諭知公訴不受理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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