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50號),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雍前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判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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