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陳夏毅 律師被告大眾商業銀行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