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英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英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147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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