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佩珍 相對人 吳漢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漢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①民國106年1月11日、②108年3月13日、③109年1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450萬元、②240萬元、③72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36年1月8日、②138年3月10日、③139年1月14日。
(四)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緣相對人於①106年1月9日、②108年3月11日、③109年1月1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375萬元、②200萬元、③60萬元,借款期間①自106年1月13日起至126年1月13日止、②自108年3月14日起至118年3月14日止、③自109年1月17日起至119年1月17日止,雙方約定如未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及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9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579,39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9月21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92號財產所有人:吳漢章│├─┬──────────────────────┬────┬─────────┤│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草屯鎮│新富功││923│293.34│15分之1│├─┼───┼────┼───┼───┼─────┼────┼─────────┤│2│南投縣│草屯鎮│新富功││923-5│77.61│全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範圍│││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材料及用途│││號│││屋層數│合計│││├─┼──┼───────┼───┼────────┼────────┼────┤│1│527│南投縣草屯鎮新│住家用│一層:49.28│陽台:7.6│全部││││富功段923-5地│、鋼筋│二層:49.28││││││號│混凝土│三層:49.28││││││--------------│造、3│屋頂突出物:9.46││││││富春路48巷12弄│層│合計:157.3││││││3號│││││└─┴──┴───────┴───┴────────┴────────┴────┘※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