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63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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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