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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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上訴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 王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忠信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審判決(112年度重再字第2號),提起上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就該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該院駁回後,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另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622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