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秉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雍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宋景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俊雄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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