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救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救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救字第203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即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委員會等間有關假處分事件(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7號),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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