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苗小字第677號原告 王雨雯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被告 彭瑞欽
彭正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1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98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1月前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順風順水」、「 李白 」、「 杜甫 」、「 馬克 」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件詐欺集團),由被告彭正皓擔任車手,從事前往提款機或金融機構領取詐得款項之工作;被告彭瑞欽則擔任車手、收水及監控手,從事提領款項、監督車手、將詐得款項轉交上游之工作。嗣本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為電商客服、銀行客服、銀行工程師,以原告購物訂單重複扣款需其協助取消云云,要求原告匯款,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13日下午5時25分匯款新臺幣34,985元至訴外人 鄭令儀 所申設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郵帳戶),並由被告彭正皓於同日下午5時29分3秒至苗栗中苗郵局提領全額,交與被告彭瑞欽,再由被告彭瑞欽交付與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等情,並引用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刑事卷宗資料之相關證據,並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前開損害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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