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07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陳映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票總金額為4,570,000元,而請求之金額卻為
4,700,000元,超過之部分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