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丙○○被告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大方廣國際實業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96年訴字第16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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