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更字第1號聲明人 鄧初華 聲明人 雷輝平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聰緯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正本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家族系統表及親屬關係說明。
五、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六、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七、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八、繼承人 雷延年 與聲明人鄧初華之結婚公證書。前揭結婚公證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