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饒志民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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