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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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易銘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易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易銘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4160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宋易銘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4160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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