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98年度易字第1850號),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