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6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6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9日上午11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參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95年9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
及電腦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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