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
即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萬3000元,復經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而被告於判決確定後,接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時,業已逃匿;檢察官以被告已逃匿為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復經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且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未到,並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戶籍資料、報告書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檢察官據以被告逃匿為由,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沒入具保人1萬3000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