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劉泓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管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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