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武佳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