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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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
調解筆錄原告 洪義 原訴訟代理人 洪許鹹 被告 詹益湧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119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上午10時3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洪許鹹被告詹益湧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洪許鹹被告詹益湧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 洪義原 與被告詹益湧已於民國102年6月7日在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在卷如附件。
二、原告洪義原願寬恕被告詹益湧,請求法官從輕量刑被告詹益湧所犯強制罪,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洪許鹹被告詹益湧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