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 司家 催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8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火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林志鏞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中,關於「民國104年9月
2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04年8月24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