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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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4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器具注射針筒參支沒收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供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器具吸食器壹組沒收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合計含袋重約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器具注射針筒參支、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器具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合計含袋重約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檢測中心95年4月27日檢驗報告書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各1份。
(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
(四)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9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合計含袋重約2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及注射針筒3支。
(五)照片5張。
(六)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23日調科壹字第990001538號鑑定通知書1份。
(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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