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益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相對人原始借款金額為何?手續費為若干?
二、本件手續費可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並可計息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益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