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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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鵬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債務種類(借款或信用卡等)及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結額,暨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訖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鵬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