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少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少杰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少杰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無故離去職役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9月12日│民國99年1月17日│民國99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關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5476號│偵緝字第1號│緝字第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99年度訴字第47號│99年度訴字第47號││實││2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99年11月8日│99年11月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99年度訴字第47號│99年度訴字第47號││決││2號││││├────┼─────────┼─────────┼─────────┤││確定日期│100年7月4日│99年12月2日│99年12月2日│├──┴────┼─────────┴─────────┴─────────┤│備註│編號二、三之罪前經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