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萬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所附債務人陳萬可之戶籍謄本顯示,其已更名為 陳仕諧 ,是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為更名後之姓名。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