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孝修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孝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孝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