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文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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