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292號債權人 劉金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中明 即紫熹花園山莊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