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詣翔 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縣廢棄物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再傳 被告 梁再傳
陳秀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100年度簡字第1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齡玉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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