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98號
109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胡秋勳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後提出行政訴訟陳報狀,本院認應依職權詢問兩造相關事項,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