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570號聲請人許及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林安樂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安樂為監護宣告,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已於民國109年8月6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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