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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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183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相符,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6月13日裁定羈押執行中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知錯,復已自白交代案情充分配合,並無畏罪潛逃之意,其家中雙親年邁無固定收入家中經濟困苦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押。本件被告甲○○雖經本案判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然被告甲○○所犯之犯行次數甚多,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茲因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聲請具保停押之理由,並不能消滅羈押之原因,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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