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2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附表
一、陳報與最大債權銀行何時協商成立?協商成立每月應還款金額若干?
二、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共計履行幾期?履行之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二、陳報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之還款資力狀況為何(當時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據證明之)?
三、聲請人「毀約不履行協商協議時」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毀約前後薪資有無變動?如有,其變動情形為何?
四、提出聲請97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單(包含目前任職之「全部公司」)
五、提出聲請人是否擁有之股票、基金資料(如股票基金存摺、或金融機構清單)。
六、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註:請據實詳填下列各項,「勿」僅依向稅捐機關申請之
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填載,若有不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
七、聲請人應詳述為何會累積債務高達至58萬5,830元及保證債務219萬7750元(請一一分別釋明各該債權成立之原因、對各家銀行欠款之金額及各別用途為何等)。
九、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補正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
含原有房地、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釋明聲請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
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保有無經公證?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