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玥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參佰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黃玥雯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向債權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債權人本金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