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安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安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安琪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0年度易字第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100年度簡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0年度易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0年度易字第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7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100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100年度易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100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108年度易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二)復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簡字第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7年度簡字第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7年度簡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判決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三)又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8年度簡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一)(二)(三)並與其先前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有期徒刑1年9月11日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8年3月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246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1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9月11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