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二三、二七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在雲林縣斗六市住處死亡,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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