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87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錦佳書記官謝璧卉通譯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文政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止,於每月十五日支付被害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伍仟元。扣案之盜版電影光碟肆佰壹拾片、猥褻光碟伍仟陸佰貳拾玖片、空白光碟壹仟貳佰肆拾陸片、八合一燒錄主機貳台、一對七燒錄主機壹台、燒錄機柒台、棉套、宅配單、廣告DM及猥褻光碟片包裝封面各壹批、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之
SIM卡壹張)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文政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為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及群體娛樂有限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已自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專屬授權,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未經前揭享有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該等著作,亦明知其向綽號「 小陳 」所購買之無碼色情影片,其內容均為清晰描述男女性交、口交、射精之猥褻畫面,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及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自民國99年4月某日起,以自備之燒錄機,將附表所示影音光碟片及向「小陳」所購買之無碼色情影片,擅自重製成盜版電影光碟及燒製成DVD光碟,再不定時投遞「超便宜無碼DVD」廣告DM至不特定人之信箱,以猥褻光碟100片新臺幣(下同)1,400元附贈盜版電影光碟之方式,販賣猥褻光碟及散布盜版電影光碟與不特定人觀覽,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顧客聯絡購買,以此方法侵害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牟取利益。嗣於100年3月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巷2之1號內,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盜版電影光碟410片(起訴書誤載為408片)、猥褻光碟5629片(起訴書誤載為5627片)、空白光碟1246片(起訴書誤載為1232片)、八合一燒錄主機2台、一對七燒錄主機1台、燒錄機7台(起訴書誤載為1台)、棉套、宅配單、猥褻光碟片包裝封面、廣告DM各1批,並另扣得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始查悉上情。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410片,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得之物,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之八合一燒錄主機2台、一對七燒錄主機1台、燒錄機7台,亦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
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之猥褻光碟5629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空白光碟1246片、棉套、宅配單、廣告DM各1批,為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以及猥褻光碟片包裝封面1批,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謝璧卉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影片名稱│提出告訴與否│├───────┼──────────────┤│海洋天堂│未提出告訴│├───────┼──────────────┤│ 孔子 │同上│├───────┼──────────────┤│艋舺│同上│├───────┼──────────────┤│不能沒有你│同上│├───────┼──────────────┤│奪命22顆子彈│同上│├───────┼──────────────┤│ 冰峰 36小時│同上│├───────┼──────────────┤│葉問2│同上│├───────┼──────────────┤│福爾摩斯│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精武風雲- 陳真 │未提出告訴│├───────┼──────────────┤│特務間諜│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青蜂俠│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 亞當 等大人│未提出告訴│├───────┼──────────────┤│滅門│同上│├───────┼──────────────┤│極速秒殺│同上│├───────┼──────────────┤│天際浩劫│同上│├───────┼──────────────┤│奪命書│同上│├───────┼──────────────┤│絕命帶原者│同上│├───────┼──────────────┤│玩命快遞3│同上│├───────┼──────────────┤│龍鳳店│同上│├───────┼──────────────┤│喋血孤城│同上│├───────┼──────────────┤│ 蘇乞兒 │同上│├───────┼──────────────┤│錦衣衛│同上│├───────┼──────────────┤│叛獄風雲│同上│├───────┼──────────────┤│刺陵│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愛情藥不藥│同上│├───────┼──────────────┤│格列佛遊記│同上│├───────┼──────────────┤│色遇│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阿凡達│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青蜂俠│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2012│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父後七日│群體娛樂有限公司提出告訴│├───────┼──────────────┤│未編碼盜版光碟│未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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