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洪安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延滯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